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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大房管系「不動產優購權」專題講座 邀系友分享地政實務

中央社/ 2022.10.3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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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大房管系「不動產優購權」專題講座 邀系友分享地政實務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031 13:59:39)因應土地法第34-1條之即將修法,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系於本月15日舉辦「不動產各類優先購買權解析」的專題講座,邀請甫從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一職退休的優秀系友王樹穩博士,回母校向房管系大學與碩班學生及業界相關人員分享優購權相關的地政實務。

立法院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之目的,決定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同時加強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擬針對土地法第34-1條提修正案,而此一修正案將影響未來共有土地開發的時效。因此,崑大房管系特別辦理專題講座,邀請系友王樹穩博士分享相關實務,不僅系上學生參與,更吸引業界許多地政士和土地開發人員到場聆聽。

王樹穩博士提到,這次修法重點主要是內政部有鑑於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因此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都必須超過1/2,將一併提高為2/3;並將同意持分比例從原本規定的2/3修正提高到總持分須超過3/4以上,才能予以不計算人數,以減少爭議,並將其適用情形限定於買賣案件。

王樹穩博士說明,同時為正本清源,土地法第34-1條文擬新增修正第八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土地登記機關應駁回其土地登記之申請。」以兼顧共有人權益,並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

接著,王樹穩博士進一步解釋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動機,是為了維持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以及建物與基地所有權合一的目的。她也表示我國在規範優購權的法規中,以民法及土地法中具債權效力的共有人與物權效力的地上權、典權、租賃權人最常見。行使先買權之場合,不僅出賣人自行出賣時應予明示,法院及政府機關之拍賣或標售,仍屬買賣性質,應同賦予優先購買權利。未來對於優購權相關規定仍有眾多情況,值得房地產界以更專業角度來探討。

崑大房管系副主任李佩芬表示,該系是國內大專院校少數房地產專業的科系,每學期都會辦理數場專業房地產實務講座,增進與提升學生的學習視野,講座場場吸引學生及業界人士爭相報名,隨著「不動產優購權」與本月30日舉辦的「危老重建實務操作與案例分享」主題順利落幕,近期將於11月18日持續辦理「從結構角度看建築設計」講座,歡迎有興趣的民眾致電崑大房管系06-2050550報名。

Kun Shan University:https://www.ksu.edu.tw/focusNews/detail/1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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