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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限制人身自由不可附帶剝奪投票權

優傳媒/ 2022.10.26 18:30

香港在十二年前開始,已讓服刑或在押的合格選民,得以在懲教署院專設的投票站行使「不在籍投票」。台灣實施民主制度甚久,但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卻比不上香港,令人汗顏。(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11月26日即將舉行地方九合一選舉投票,關於確診和居家隔離者如何投票的問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認為他們係因「事實上不能」行使投票權,而並非受到政府的「剝奪」。這種解釋當然難以讓立委和媒體輿論所接受,因為其他國家已提供了做法可資依循。但中選會則稱,現在因受限時間與人力,即使想要仿效但也無能為力。

 

民進黨政府施行防疫措施時,不是常標榜「超前部署」嗎?難道超前部署只是會用在限制人民,對保障或促進人民行使權利的事項,就連「跟上」而照搬其他國家的做法,也懶得花心力去部署。

 

行使投票權是憲法明定的基本權利,依據憲法第23條之規定,若無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若未經由法律明定其理由和要件,就不能因行政權力的措施,致使這項憲法的基本權利事實上不能行使。

 

因此,即使是在監獄或看守所的受刑人及收容人,只要是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符合投票年齡、在台灣住滿六個月以上,就應有行使投票權此一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國目前在監所的受刑人和收容人不能外出投票,也是因依法已受人身自由限制的監禁,才造成投票權係事實上不能行使的結果。

 

然而,因其他法定原因造成「事實上不能」行使投票權,這是可作為合憲化的理由嗎?香港在十二年前開始,已讓服刑或在押的合格選民,得以在懲教署院專設的投票站行使「不在籍投票」。台灣實施民主制度甚久,但對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卻比不上香港,令人汗顏。

 

十多年前香港政府不僅也以「事實上不能」,作為懲教署院受刑人和收容人無法行使投票權的理由。港府還特別指出,以不能外出的行政措施實質剝奪在囚人的投票權,乃為具有防止罪行及教育公眾守法效用的額外懲罰。然而,此種理由遭到維權團體的反對,並努力為他們爭取公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2008年時,維權團體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經法官裁決後認為,港府不能證明剝奪投票權能達到其所稱之目的,且以行政措施一律剝奪在囚者投票權還構成了歧視,因而違反了《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李進勇引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指出,因防治傳染病而實施的強制隔離措施,雖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大法官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憲法第23條所定有其必要性的的比例原則。但此號解釋僅認定強制隔離合憲,並不表示實質剝奪投票權也合憲。

 

事實上,609號解釋是根據92年3月1日施行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強制隔離是SARS防疫的必要措施之一,所以才認定傳染病防治法並未違憲。然而,目前的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傳染病,與SARS列為第一類傳染病不同,且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和《防疫特別條例條例》對於「第五類」傳染病,均未明定得採強制隔離措施。因此,李進勇的說法不僅是不當比附,目前的防疫措施也充斥著違憲的疑義。

 

無論如何,為防疫的強制隔離雖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表示就能概以「事實上不能」投票為由,實質剝奪投票的權利。例如,或可採行通訊投票,或限定確診者或居家隔離者在特定時間在為其專設的投票所投票,這些並不是政府做不到,而是自誇捍衛自由民主的執政黨所不想做的「實事」。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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