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遭出軌同事強拉進廁指侵 色男否認犯行上訴二審遭駁回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1名人妻(以下稱A女)出軌公司杜姓男同事,A女欲結束這段不倫戀,引發杜男不滿,在公司茶水間、廁所及公司後方防火巷,強拉A女摸下體、指侵,事後竟傳訊「反抗你濕很快;互相配合對大家都好」等猥褻訊息,A女忍無可忍,報警提告,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6日宣判,上訴駁回,本件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國109年12月3日,杜嫌在所任職公司防火巷內,不顧任職同公司之女同事A女,已表達不願與其發生猥褻行為之意願,竟強拉A女坐在其腿上,進而強行親吻A女胸部、撫摸A女生殖器,而為強制猥褻行為。
隔天,杜嫌竟再度於公司茶水間,不顧A女已表達不願與其肢體接觸、為性交行為之意願,竟強抱A女,再強行將A女拉到公司廁所內,對A女為撫摸胸部、生殖器、親吻嘴巴及以手指進入生殖器等強制猥褻、性交行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杜嫌雖否認上情,惟原審法院認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有A女之指證,及雙方間使用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補強證據可佐證,雙方於案發前雖曾交往,但A女於交往未久即告知不願再交往,且不願與被告再有性關係,案發後A女亦明確表達其對被告侵害行為之不滿,雙方並非合意發生上述性行為,又被告辯解有前後不一,且與雙方間對話內容不符之情形,難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乃就強制猥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強制性交罪部分(被告於強制性交前所為強制猥褻行為,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杜嫌提起上訴,仍爭執其無起訴及原審判決所指之犯行,惟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原判決採證、認事用法與卷存證據資料俱相符合,並無違法或不當,杜嫌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皆不可採。是原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之上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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