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據統計一個寶寶從0到3歲約需使用6萬元的紙尿布,全臺1年製造約14億個用過即丟的紙尿布垃圾,不少父母為省錢及環保理由而改買可重複使用的嬰兒用布尿布。為保障消費者購買市售嬰兒用布尿褲(布)之消費安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特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SGS)針對布尿褲(布)與皮膚接觸的主布料進行測試,8件全數合格,但在「標記及標示」與「使用說明書」部分,新北市府經濟發展局則查出3家不符合規定(如附件)。
消保官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將嬰兒用布尿褲(布)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製造或進口的嬰兒用布尿褲(布)必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陳列或銷售。本次抽查依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國家標準及參考CNS 11820 紙製品之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試驗法執行檢測的結果,8款商品皆符合安全標準。另外在標示和說明書內容部分,新北市府經濟發展局查出 2件有洗燙處理方式附縫和吊卡不一致之缺失,1件不符規定之處為未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未標示尺寸或尺碼、成分標示文字未以繁體中文標示。
消保官進一步指出,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違反標示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針對本次查獲標示不符之嬰兒用布尿褲(布),新北市府經濟發展局將針對位於製造商或進口商輔導改善,非新北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消保官建議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布尿褲(布),更要特別要注意使用說明及警語,使用前先下水洗過並勤換布尿褲(布),才能保護寶寶的肌膚的健康。消保官並提醒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如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嬰兒用布尿褲(布)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銷售者則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