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卻遭人指控,疑對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放水,勞檢員在發現該協會有「預扣工資」情事發生時,卻漏開罰單、有縱放之嫌;縣府勞青處回應,因勞工所訴薪資未全額給付部分,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薪資約定給予部分說法有所出入,故尚難認定違法。
嘉義縣中埔鄉42歲W先生原任職社團法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擔任照服員管理職務近四年,不料去(110)年先遭協會以錯發薪資為由預扣工資,接著今年又以違反誠信原則將他解職。
W先生表示,去年他與協會林姓經理人雙方合意協議加薪,並於110年初擬訂勞動契約,但協會不僅遲至去(110)年中,才依協議後的薪資發薪,令人意外的是,去年第四季因管理團隊異動,黃姓負責人及李姓會計師等竟推翻加薪後的勞動契約,先說該契約是他個人偽造,再以會計錯發薪資達五個月為由,在去年12月開始每個月扣薪1萬元。
W先生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向縣政府勞青處、勞工保險局申訴,並向法院申請調解,但勞青處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開罰,關於「預扣工資」部分,竟在雙方勞動契約爭議尚未解決前,就逕自認為「預扣工資」一事並無違法,質疑勞青處「選擇性開罰」涉嫌放水。
針對遭控放水,嘉義縣政府回應,勞工W先生於111 年1月12日有勞資爭議向勞青處申訴,勞青處於111年2月10日及111年3月3日進行勞動檢查,資方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以及核備工作規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及第30條第5項,故依法開罰協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及第30條第5項共11萬。另勞工所訴薪資未全額給付部分,因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薪資約定給予部分說法有所出入,故尚難認定違法。
鴻達法律事務所律師洪維廷則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縱使W先生與該協會雙方對勞動契約有爭議,但只要勞檢員發現薪資發放時確實有「預扣工資」情況,此舉即已違反勞基法規定,主管機關就應開罰,今其竟以尚有爭議為由未予開罰,即非無輕縱之嫌。
社團法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W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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