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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檢視各類租稅優惠在全球最低稅負制下所受影響及建議方向

中央社/ 2022.10.12 14:07

OECD檢視各類租稅優惠在全球最低稅負制下所受影響及建議方向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012 14:07:12)OECD於2022年10月6日公布「全球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各類租稅優惠效益再檢討報告」,分析現有各類租稅優惠制度在全球最低稅負制(又稱支柱二,Pillar Two)實施後,原本的租稅效益將受到甚麼影響,以及未來各國租稅優惠制度設計可能產生的變革。

全球最低稅負制是OECD與G20等國際組織所推動的全球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支柱(Pillar 1 and Pillar 2)之一。目前OECD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141國中,已經有137國達成共識,同意執行兩大支柱。目前多國發布政策方向或已進行各項修法程序,支柱二有機會在2023或2024年後在各國開始推行。

兩大支柱旨在改革國際租稅規則,並確保跨國企業無論在哪裡經營,都應繳納公平份額的稅負。其中,支柱二為全球最低稅負制,用來保護各國稅基,避免各國競相降稅甚至免稅,導致惡性競爭。此一制度主要適用於營收達7.5億歐元(約合新臺幣240億元)的大型跨國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稅率訂在15%。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昇指出,由於部分租稅優惠設計會大幅提高實施國家全球最低稅負制度下的有效稅率,造成集團總部所在國或其他集團成員所屬國得以課徵補充稅負,因而導致稅源流失,這將促使世界各國重新檢討現行租稅優惠所帶來的財政利益,或思考可能的應對措施。

OECD建議各國或可考慮有利於有效稅率計算的租稅優惠類型,例如 : 根據報告中的試算,合格可退還稅額抵減額( Qualified Refundable Tax Credit),相較於一個不滿足條件的稅額抵減額(非合格可退還稅額抵減額),在計算有效稅率上有較佳效果,可以降低補充稅稅負。因此,若一國堅持實施不滿足條件的稅額抵減額,則原本想藉由租稅優惠給企業利多的美意落空,到頭來還是會被符合條件的國家以全球最低稅負補充稅的型態來課徵稅額。

另一方面,一國若堅持實施某項會導致全球最低稅負補充稅負提高的租稅優惠制度,還是有機會可以降低稅源流失的機會。這項制度稱為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ax ,QDMT)。一旦該國實施QDMT,雖然租稅優惠還是導致了適用優惠的企業增加補充稅負,但是至少這個所在國得以QDMT的方式優先把稅額在國內做課徵,避免被其他國家課徵。此項徵稅權是優先於集團母公司所在國( Ultimate Parent Entity, UPE) 與其他集團成員所在國,縱使UPE和其他成員國家導入了支柱二兩大規定「所得涵蓋規定」(Income Inclusion Rule, IIR)以及「徵稅不足之支出規定」(Undertaxed Payments Rule, UTPR),仍可用作保障國內稅源。

曾博昇表示,在世界各國紛紛針對全球最低稅負制提出各項租稅政策之時,的確看到有部分國家稅務主管機關主張實施國內最低稅負制,以避免因為實施租稅優惠導致有效稅率降低。但各國最低稅負制的政策可能與OECD支柱二不同,造成在全球最低稅負效果上的差異。

若我國採納OECD所謂的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DMT),依照OECD的定義,QDMT稅負的計算與全球最低稅負的規則一致,所算出來的應稅超額利潤要與依照IIR或UTPR等全球最低稅負基本規則計算出來的結果相同。如此,原則上可以確保我國的稅源不會因為支柱二的導入而被其他國家課徵。但若我國採用不符合OECD規定的國內最低稅負制,由於與OECD標準不同,可能可以部份保障我國稅源,但效果絕對不如QDMT來得好,效用大打折扣。我國在考量要因應支柱二推動何種類型的國內最低稅負制時,以上不同效果,值得思考。

臺灣將於明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同時也在規劃將所得基本稅額的稅率從12%提高到15%,政府也一定在緊鑼密鼓規畫如何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及如何參與這個多邊機制,以確保臺灣課稅的權利不被侵蝕。包容性架構中承諾要推行全球最低稅負制的137個國家,也勢必致力於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

曾博昇建議,臺資企業必須即時掌握臺灣與國際法令變動的情況,密切注意集團布局所在國家是否修改該國租稅優惠政策,或是導入國內最低稅負制及全球最低稅負制進行相關修法程序或提出政策方向。在國際租稅規則越趨複雜的環境下,企業務必妥善諮詢相關專家,事先進行分析評估是否會對自身情況產生影響,整體性的針對控股架構、交易模式、會計政策及集團的利潤配置分析相關調整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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