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宋祥霖/高雄 報導】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員警於9月10日01時30分許,巡邏行經彌陀區海尾路與中正西路口,發現宋姓男子(58年次)騎車未戴安全帽,予以攔查。過程中,員警聞到宋男身上有濃厚酒味,渠向警方坦承自己已第四度酒駕,當場向警方認錯並舉手發誓下不為例,事後宋男拒絕酒測,警方依法製單告發未戴安全帽及拒測罰單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經了解,宋男當晚在家裡把酒喝完後,便騎車外出準備添購啤酒;然而在返家途中,卻因未戴安全帽遭巡邏員警攔查。起初宋男苦苦哀求警方「不要再抓啦!」並表示非常懊悔,甚至舉手發誓保證下次不會再犯了,警方不為所動;渠無奈之下只好選擇拒絕酒測,遭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35條第4項等規定,分別製單告發。
經查宋男曾於108年至111年之間有多次酒駕紀錄,此次已是第四度酒駕累犯;依據刑法及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加重罰鍰機車駕駛9萬元、汽車駕駛12萬元,若是第3次以上,則依前次所處罰金額加罰新臺幣9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
岡山分局表示,警方將持續取締酒後駕車,堅決「酒駕零容忍」的執法態度,呼籲用路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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