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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光儀專欄】腦麻案的法理情

匯流新聞網/程 光儀 2022.09.12 09:45

程光儀/宏光展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每個動人的故事,都發生在社會中。人常常因為一個判斷,引發事端,就變成了一個故事。是故,任何故事都必然涉及:法、理、情,三者牽連糾葛,常常難論對錯。

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對陳姓夫婦,他們生了兩男一女。也怪命運弄人,女兒5歲時,罹患先天重度腦性麻痺。得了這種病的人,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陳女狀況又很嚴重,得長期臥床,都由陳姓夫婦親自照顧。日子也就這樣,過了整整快50年。陳姓夫婦也日漸年老,到了人生的盡頭。陳妻因為生病開刀,身體狀況也很差,女兒多由陳父獨立照護。

不料,2020年2月,正是新冠肺炎疫情的高峰期,陳女牙痛,但陳父怕送醫會不小心染疫,無奈之下,讓女兒服用10顆止痛藥,先解解苦。但陳女有長期服用鎮定劑的習慣,止痛藥一點用都沒有。陳父聽到女兒不斷痛苦呻吟,身心俱疲,不忍愛女長年為病所苦,決心幫女兒尋求解脫。他拿起棉被掩住女兒口鼻,活活地將她悶死。

陳翁看到女兒死亡後,決心自殺,吞下大量安眠藥物。陷入昏睡。陳妻隔天上午6點多,見陳父沒有起床,入房察看發現他精神恍惚,就報警求助。經送醫急救後,經過好幾天才恢復意識。並因為憂鬱症另外治療。陳父後來警方自首,說自己殺死了女兒。

隨著一審判決,陳家的故事,也較清楚的展現在大眾面前。陳父在清醒後,清楚回答檢調問題,也表示後悔,說:「當時用棉被蓋住女兒不讓她呼吸,因為她患有先天性腦麻症,近50年都躺在床上,需有人照顧,我不忍心看她這麼痛苦,就結束她生命,殺害女兒是我一人所為,我知道這是有罪的。」

陳父長期處在焦慮與憂鬱,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認為自己無法帶女兒就醫,壓力之下,覺得讓年近半百的女兒死去,是一種解脫。

整件事的關鍵是什麼?為什麼社會對陳父都普遍同情?因為人都能將心比心。一個20多歲的父親,年輕氣盛,發現自己女兒患有嚴重的腦性麻痺,沒有棄之不顧,跟太太一起細心照顧女兒50年。50年,是半個世紀,是極為漫長的時光。陳父、陳母的青春,都耗在照顧女兒。而腦麻女兒長期臥床卻連褥瘡也沒有,可見陳姓父妻的用心。而陳父就這樣耗到了80歲,又沒有獲政府提供的長照服務,長期下來身心俱疲,患了憂鬱症而不自知,也自知時日無多,看女兒就這樣病了50年。女兒牙痛的痛苦呻吟,加上當時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的恐慌與折磨,種種的一切,壓垮了陳父的心智,讓他一時失察,鑄下大錯。

換作是其他人,能否這樣辛苦照顧50年,都還是個疑問。而且要下手殺害自己的寶貝女兒,那是多麼心痛掙扎的決定?這樣深層的痛苦與委屈,也在陳父判刑確定,無法緩刑後,民代與11個腦麻團體集體發起連署,請求總統特赦。短短2天已經有將近2000人響應,因為台灣弒親悲劇不斷,從101年一年6件上升到105年一年14件,雖然長照法已經上路,但類似案件仍不見減少。10年來累計已近百件。很明顯這不是陳父一個人的問題,而是社會照護的一大課題。

家屬出庭作證,都宣稱陳父「非常愛女兒」,其情可憫。一審法官也認為陳父往後都會受到「良心監牢」禁錮,又已年近80,餘生無多,需不需要入獄,實有審酌餘地,經2次減刑後,依家暴殺人罪,從輕量刑,判陳父2年6月徒刑,不得緩刑。但因為整件事實在令人同情,一審法官罕見在判決書寫下「享有赦免裁量權限的總統,亦宜考慮發布特赦令,以適當緩合本件徒刑宣告與刑罰執行所生苛酷情形」建請總統特赦。

到底陳父殺女一案,量刑輕重是否合理?總統又該不該為其特赦?也許還得從判例說起。

關於特赦,規定於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赦免法第3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也就是說,特赦並非宣告無罪,只是「免除法律處罰」。

總統何時應行使特赦之權,法律並無明文規範。我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曾就總統特赦權為以下說明:「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量,特別予以寬免罪罰,依憲法第40條規定,專屬總統特權。實際運作上,赦免係以行政權的作用,變更了司法權的結果,目的當在於衡平刑罰的嚴苛,及救濟司法無法自行糾正的錯誤。」換言之,法律賦予總統有特赦權的目的在於,以行政權的力量,變更司法權所認定的結果,避免「法有時窮」的窘境。

最近兩次蔡英文總統執行特赦,一個是原住民因使用獵槍捕獵長鬃山羊與山羌,供患病家人食用,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有罪確定。但在考量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多元文化價值,保障原住民狩獵的文化權利,加上被告是因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情可憫恕,故特赦之。其二是我國退伍將軍,因挪用公款,宴請軍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之罪刑,遭有罪判決確定。但總統認為,本件將帥宴請軍眷之行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合人情之處,且所涉金額相較於所受之刑罰,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故亦發動總統特赦權特赦兩位退伍將軍。

回到本案,就如同本案一審法官所言,在現行體制對於養育身心障礙兒童家庭的保護網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陳姓夫妻合力照顧患有嚴重腦性麻痺的女兒達50年之久,忘卻自身的年邁增長,勞心勞力,一心只想著女兒的最佳利益,如非疫情影響,再加上女兒長期的服用止痛藥,導致服用止痛藥的效果不彰,也不致忍痛做出如此行為。且被害人家屬亦為陳父求情,考量陳父年事已高,患有身心疾病,擔心其入獄情形,甚至連本案開庭的公訴檢察官,都只求刑2年有期徒刑,以使陳父得滿足緩刑的要件,免於入監服刑。惟本案一審法官考量已先依刑法自首規定為陳父減刑,再依刑法第57條、58條的規定,減刑至最低刑度2年6個月,仍不符合刑法緩刑之要件,陳父還是需要入獄服刑,因此承審法官才提出可藉由總統行使特赦權,免除陳父入獄接受執行的方法。

從本案情節觀察,其情可憫的程度相較於前兩件受特赦的案件,有過之而無不及,社會上養育身心障礙兒童的家長,其平時所受的壓力與付出的勞力,並非一般人有辦法想像,在多重壓力下所做的決定,難道真的只能運用刑罰的手段才能使其「改邪歸正」嗎?也許,對陳父來說,最難熬的並不是入獄服刑的2年6個月,而是那一輩子也躲不掉的良心譴責。在此種情形,是否真的仍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法理不外人情,讓陳父背負著懺悔,對他就是最大的處罰。關與不關,已經不重要了。

圖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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