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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遠離恐怖情人 屏東地檢署依跟蹤騷擾法聲押恐怖男獲准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2.09.06 13:4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跟蹤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後,多了一項讓恐怖情人遠離的工具,屏東地檢署婦幼專組獲報,黃姓男子涉有攜帶凶器之加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屏東縣警局恆春分局立即實施相關偵查的調查蒐證,同時為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訊後認為被告黃姓男子有反覆實施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傷害、恐嚇、強制等罪之虞,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調查,黃姓男子與潘姓被害女子之前是同居情侶,因不滿潘女提議分手,竟多次基於跟蹤騷擾犯意,在年8月31日晚間,除持續撥打電話給潘女外,並前往潘女恆春鎮住處盯梢、守候騷擾,足以影響潘女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後潘女與母親要求黃男離去,黃男竟向潘母恫稱「要對你們不利」。

之後,潘女又在9月2日再次向黃男明確告知分手,黃男為求復合,於同日先對潘女的父親恫稱要對潘父及潘女不利,年9月4日下午,持破壞剪到潘女住處破壞紗門,擅自進入將潘女的行動電話摔毀,並以手掐住潘女脖子,手持菜刀抵住潘女脖子恐嚇「不願復合就讓你死」,不料,黃男見潘女沒有反應,再手持玻璃瓶敲打潘女後腦杓,持續恫以如不願復合就要讓黃女家破人亡,以及「我就先殺了妳再自殺」,令潘女心生畏懼且受有身體多處傷害。

檢察官訊問黃男後,審酌黃男與被害人潘女前為同居情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但是在潘女提議分手的時間內分別對潘女進行傷害、恐嚇、強制、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等犯行,且犯後仍否認部分犯行,毫無自省悔過之意,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對家庭成員反覆涉犯傷害、恐嚇、強制之虞,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並為保護被害人及家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訊後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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