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車站前的「台大補習班」創設超過50年,長年以「台大」名號對外招生,廣告詞「要上台大、先進台大」更是深植人心,讓正牌的「國立台灣大學」看不下去,憤而提告侵權。近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台大一審勝訴,獲賠623萬元,校方則強調,台大商標權不亞於知名企業,不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
▲ 台大怒告台大補習班侵權,一審勝訴獲賠。(圖/翻攝自 國立台灣大學官網)
台大認為,該校創校已長達將近90年,為我國最高學府及升大學學生的首選,學術研究、教學成就及世界各大學評比中均表現優異,作育英才無數,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獲准註冊「台大」商標,但此商標卻遭台大補習班擅自使用,長年以「台大」名號對外招攬生意,因而提告求償。
台大補習班辯稱,從未表明補習班與原告有任何關聯,也未曾依此獲取不當利益,且台大補習班招生的對象為國、高中生,與台大針對大學以上人士的教育全然不同,加上台大補習班與台大已併存半世紀以上,消費者足以區辨兩者為不同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審理後,認為台大補習班確實侵權,要求台大補習班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台大」字樣作為其補習班名稱及招牌,並應賠償台大623萬9211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
針對這項判決,台大強調,商標不僅是一個形象,而是一種品牌及法律保護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便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構成了商標侵權。校方指出,雖然台大不是私人企業,但品牌形象是自立校以來眾多師生、行政同仁們共同努力累積的成果,非可任由他人攀附營利,台大的商標權價值並不亞於其他國際知名企業的商標權,需要付出相當努力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