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朱珈瑩/台北報導】
有關何姓民眾指稱於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遭測速照相取締超速違規2件,違規時間相隔7天,同樣在上午9時34分被拍到,超速時速一樣是62公里一事,經本分隊調閱相關資料,發現兩張違規照片所在車道、對向來車數量均不同,另本分隊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於出勤前均有校正,且定期檢驗合格,故確屬2件違規無誤。
大同分局呼籲,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本分局將持續針對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違規,請用路人確實遵守速限行駛,如有任何狀況才可及時反應、閃躲,避免事故發生。
原始新聞來源 鬼月罰單 | 大同警測速照相舉發防制事故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