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停歇,立法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別」,施行期間至112年6/30。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的納稅義務人度過難關,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配合延長到112年6/30。
地稅局指出,義務人若受疫情影響無法1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原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延1年、分期最長可分36期(1期1個月) 。
另外,為減少疫情期間民眾外出洽公風險,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這篇新聞 納稅注意!受疫情繳不出者 可延期至112年中 最早出現於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