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幼貓丟棄收容中心門口 新北動保處裁處3萬罰鍰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接獲私人動物收容中心通報,有民眾丟棄1隻幼貓在收容中心門口,所幸及時發現,貓隻狀況良好,經調閱監視器發現1名可疑騎士經過該址棄置貓隻,隨即揚長而去,動保處後續約談行為人,並依動保法棄養動物開罰3萬元罰鍰,提醒民眾如發現毛寶貝遭人遺棄,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完成送交程序,避免受罰。
動保處指出,接獲私人動物收容中心通報,有一名騎士於寒夜中將1隻2個月齡幼貓棄置於私人收容中心門口,當時該中心員工都下班,其中1員工返回查看收養貓隻狀況時,門口驚見這隻遭人棄置受凍的貓,當下趕緊給予貓溫暖環境及乾淨飲食,讓小貓不致挨餓受凍,並立即通報動保處。
經動保處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車牌號碼,約談該名棄貓男子到案說明,他表示當天晚上騎車經過中和區景平路某個停車場,聽見貓叫聲,赫然發現地上有兩只紙袋,分別裝有貓跟寵物用品,因以前常經過這間私人動物收容中心,所以將貓直接載至收容中心門口前放置,並未告知工作人員就離去。
由於該男子逕自將小貓放置自己機車上,且並未完成送交動物收容所程序,訪談時亦無法清楚說明小貓正確拾獲地點,動保處依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裁罰該名男子3萬元罰鍰,列入禁止認養黑名單,並應參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動保員林文楠表示,民眾若拾獲犬貓,需在拾獲地點拍攝毛寶貝照片或影像,確實佐證犬貓來源地,向動物之家人員明確交代拾獲日期、位置並填具送交動物切結書、身分證影印本備查,切勿未向人員通報就直接離去,如未告知逕行離開,造成動物未及時被發現,可能會造成動物生命危險,若因環境不許可,無法飼養毛寶貝,可送養予有能力飼養毛寶貝之領養人或向動物之家辦理不擬續養程序,切勿隨意棄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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