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持續關注青少年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因與家庭生活狀況。桃園分署近日發現一位16歲池姓少女,名下車輛因積欠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被移送執行,經調查發現,少女的父親購買車輛登記在少女名下,才讓16歲的女兒因滯欠稅費遭移送強制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通知少女繳納,並依法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其父收到通知後,立刻繳清所有欠款,少女之財產始免遭強制執行。
使用車輛所產生的牌照稅、燃料費、ETC通行費、交通罰鍰等,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應主動於期限內繳納。示意圖:桃園分署提供
桃園分署表示,少女名下有一台2003年的福特汽車,因未繳去(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今年度使用牌照稅共計1萬2932元,被移送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收案後先以傳繳通知單通知少女繳納,並依法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其母收到通知後立即致電桃園分署表示,其實車輛是池父買的,也是池父在使用,因池父在外有欠債所以將車輛登記在女兒名下,不是惡意不繳相關稅費,會轉知池父儘速繳清所有欠款,並表示家庭經濟狀況無問題。隨後池父迅即繳清所有欠款,桃園分署因此未對少女之財產強制執行。桃園分署強調,池父為實際上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本應負有繳納車輛相關稅費之責任,不應因個人債務問題而將責任轉嫁到小孩身上,此舉恐對女兒造成不良的影響。
桃園分署呼籲,民眾不應為了逃避責任,任意將車輛登記在無經濟能力的未成年人名下。使用車輛所產生的牌照稅、燃料費、ETC通行費、交通罰鍰等,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後,應主動於繳納期限內自行繳納,切勿有僥倖心理,否則將被移送強制執行扣押存款、薪資,拍賣車輛或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