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葉姓女子於2020年在嘉義縣政府舉辦的「高山茶都·嘉義」2020博茶會活動中擔任接待員期間,誤將消毒酒精當額溫槍使用,導致入場的潘姓婦人雙眼化學性灼傷、角結膜炎等傷害,潘婦因而提告,嘉義地院日前依過失傷害罪,判葉女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博茶會接待員不慎把消毒酒精當額溫槍使用,造成民眾灼傷眼提告傷害。(示意圖/Canva)
判決書指出,年約24歲的葉女於前年11月28日在嘉義博茶會活動現場擔任接待人員,雙手分別持有額溫槍及酒精噴霧器,在入口處為入場參觀的民眾量測體溫及消毒工作。當天上午11時40分許,潘婦與女兒一起抵達活動現場,葉女在量測額溫時,不慎將消毒酒精噴霧器當作額溫槍使用,將消毒酒精噴灑在潘婦臉部,導致對方雙眼受化學性灼傷而有角結膜炎,以及雙眼外傷性眼角損傷等傷害,潘婦因此提出傷害告訴。
檢方認為葉女應注意勿同時以雙手分別持有額溫槍及酒精噴霧器執行量體溫及消毒工作,以免在測量體溫時,一時錯置將酒精噴霧器當成額溫槍使用,進而對他人造成傷害。葉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相關人證、物證及照片佐證,其所為涉及過失傷害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書指出,依嘉義基督教醫院今年6月22日診斷證明書,潘婦矯正後視力為右眼0.05、左眼0.15,而潘婦雙眼視力下降主要是因白內障所致,難以判定雙眼矯正後視力,與噴灑酒精有相對的因果關係,且經白內障手術治療,其視力可獲得改善,因此難以符合重傷害。
法官基於葉女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仍未能和潘婦達成調解,因此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嫌,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