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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刑法第125條 就能代表反酷刑法已經有了嗎?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2.07.28 11:38

李商/退休人員

台灣自2009年將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期望與國際人權接軌,今年五月剛完成第三次國際審查會議,卻有許多民間團體紛紛抗議人權倒退嚕。

聯合國對酷刑定義「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兩公約審查委員主席Manfred Nowak博士對台灣連續三次漠視國際審查委員的建議,至今仍不落實反酷刑法提出質疑。依政府的回應截至3月為止約有420件受理申訴,其中有2件又再送去到懲戒法庭,而不是刑事法庭…,也就是說沒有獨立的主管機關調查起訴酷刑這種犯罪行為…,這些被指控酷刑的人,最後都全身而退,好像沒發生一樣。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教授針對國際人權專家來做檢視時,兩公約審查委員主席Manfred Nowak博士就說在2013年就已經指出,問法務部主管機關,到底你們要不要把「反酷刑的法律」明文法化,法務部這一次的官員回答跟前面2次的回應是一模一樣的,都說我們已經有了。『已經有了?而且臺灣基本上沒有酷刑發生哦?』

令人驚訝,台灣已經有了《反酷刑法》(從2018年的草案躺在立法院已有4年了仍沒有進展…)?而且官員還好意思回答臺灣基本上沒有酷刑發生哦?!這足以證明台灣官員根本沒有人權的觀念?需要好好再教育!

其實在台灣官員的認知中,他們認為只有身體受到虐待才算是酷刑,其實精神上的虐待比身體受到的虐待還要酷刑,譬如萬年稅單那是遙遙無期的。如稅災戶吳沛純小姐接到一張烏龍稅單送葬一生的青春,補習班買賣不成,國稅局把前負責人欠稅加諸在吳沛純小姐身上,身心受到煎熬而罹癌。這還不算是酷刑嗎?還有更多的冤錯假案,當事人所受的精神折磨比身體受到的虐待還要酷刑啊!

臺灣到底有沒有反酷刑的法律,吳景欽教授說有只針對刑法而已。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二款像是針對警察?第三款就比較像針對檢察官或者是法官。

107-12-06行政院會已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將併同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是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旨在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及任何地方,均有免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行政與立法的怠惰,使台灣蒙上人權倒退嚕不光榮的紀錄,大家一起為台灣加油!

政府說一套做一套!不切實務?期待《反酷刑的法律》早日國內法化,早日履行國際人權義務,杜絕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並提升我國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反酷刑的法律》草案出來一躺就是四年,卻一拖再拖,也不追蹤進度,由此可證明就是國家不重視『人權』!如果再等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第四度來台時還用什麼理由來搪塞?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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