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先前召開記者會,針對日前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跨黨派立委涉賄案,徐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3年,他強調,他不是要喊冤,他想澄清事實。徐永明坦言,他對宣判過程、辯方提出的有利事證沒被法官採納,感到非常遺憾。
徐永明今天再度發文表示,發現有幾個事實並未涵蓋,首先,判決書認為第一次見面就達成合辦公聽會的合意。雖然四位在場者無論是調詢、北檢和北院都説沒有任何的共識達成,尤其已經認罪的郭、李二人更如是說,判決書卻以避免自證己罪為由不採信。然而郭、李他們兩個早已認罪了,怎麼會有自證己罪的問題。四個參與者皆證無合意,四個皆不採信,認定在當時就已經有合意。
徐永明說,判決書認為,沒有執行合辦公聽會是因為有疑慮,所以「因故」不辦,但所謂因故為何,沒有說明。實況是四位法學者主持的公聽會,討論修正後公司法的適用,因為立委出席,被認定為「協調會」,這和立委職權行使法的規範有差距。學者主辦的公聽會,不屬於職權行使法的範疇,何況我在公聽會中談的是礦業法,來的是經濟部商業司,更沒有對經濟部施壓的問題。
徐永明表示,判決書完全忽略了學者和官員對徐辦認知的證詞,一個是公聽會主辦,一個是公聽會「施壓」的對象,應該是證據的主體。陳情當天,本辦跟郭、李並未達成任何合議,卻因為旁人一句「選舉請多支持」對方回應「應該的」,被認定未發言的我期約賄賂,入罪7年4個月,放到任何情境,這都是選舉季節的客套話。
最後,徐永明強調,當李恆隆直接派人來送政治獻金時,被明確拒絕了,卻認為這是「表面拒絕」。如果這只是表面拒絕,等了七個月後搜索,都沒有追款的動作並不符合常理,關於這點,判決書認為當時錢已經夠了。如果這是講好的賄款,政治獻金只是掩飾,不會有錢已經夠不用了的問題。而且既然約定是政治獻金,直接捐到專戶,更無須再派人來談。上述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文中並未被採納,對此感到相當遺憾,期盼在二審階段能夠被接受。
圖片來源:本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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