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可欣/綜合報導)為防止校園出現狼師,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教育部表示,配合前年6月30日施行的《教師法》,增列各級學校應定期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規定,未來教師若涉性侵、性騷擾事件、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無須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圖/未來教師若涉性侵、性騷擾事件、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學校得直接免職,無須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教育部提供)
教育部說明,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該法第97條規定處罰,有上述4項的事由,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或免職的必要者,視其情節分別規定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或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此外,草案也規範,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也增訂免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或免職的事由。
圖/為防止校園出現狼師,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提供)
教育部指出,部分教育人員不適任的事實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應無審酌空間,明定該等情形經查證屬實即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
教育部表示,該修法也增訂任用機關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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