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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少女自拍裸露照片 認罪和解賠錢遭判1年7月緩刑3年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2.07.18 21:2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莊姓男子,涉嫌於2020年間,在社群軟體IG誘騙少女自拍裸露照片。台北地院審結,認為莊男雖引誘少女自拍猥褻照片,卻沒有證據證明有另外傳送、散布、挪用、加工等行為。再審酌莊男於審理中深表悔悟,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賠償新台幣20萬元。也沒有前科,只是一時性衝動犯案,但事後已盡力完成修復式正義。少女父母也願意給他自新機會,所以諭知緩刑3年。為了讓他切實記取教訓,莊男還須接受3場次共9小時的法治教育。

法院調查,莊姓男子於2020年10月13日,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結識1名未滿12歲少女,竟涉嫌為了滿足自己性慾,引誘少女拍攝猥褻行為數位照片二張,再傳送給自己欣賞。約1個月後,少女父親查看女兒IG帳號對談內容,驚覺有異,於是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結,認為莊男所為是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引誘少女一次製造二張猥褻行為數位照片,為單純一罪。而且無證據證明莊男取得數位照片後,有另為傳送、散布、挪用、加工行為。

因此認為莊男犯罪之情狀,明顯可堪憫恕,宣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所定最低度之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所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莊男沒有其他類似前科,本案應屬偶發衝動。而且莊男表示,案發後已沒有再與少女聯絡,也沒有上網對其他女子做出類似的要求。目前是以看成人電影來抒解成年男子正常性需求,也已深刻了解尊重性平以及尊重他人性自主等觀念,若對方未達一定年齡,縱經當事人同意,也不得藉此而與他人有相關滿足性慾上的行為。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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