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仍不服欲提起訴願,如無法親自處理,可以書面委任親屬為訴願代理人,但經訴願後仍不服,訴訟代理人應具備律師或會計師資格,不能單憑親屬身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除由本人親自為之外,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委任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為訴願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一切訴願行為。然而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只能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資格之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二者規定不同,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