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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拍片比中指上傳網路被送辦 法院認為表現自我不罰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2.07.12 19:38

新北地院 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1名31歲葉姓男子,疑兩度到新北市中和警分局所轄派出所作筆錄時,竟分別以「我的毒沒有解藥」、「有這麼辣」等標題,拍攝短片上傳網路平台(TikTok),影片內容還有比中指的不雅手勢。中和警方網路巡邏後發現,以葉男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新北地院審結,認為葉男以錄製影片方式表現自我,雖然於公務機關內或有不當,但難認定是故意以不當的言詞或行動針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所以判決不罰。可上訴。

葉姓男子於今年3月6日上午5時36分,因借錢糾紛至中和警分局積穗派出所等待製作調查筆錄時,竟拿出隨身攜帶的磅秤、包包、玩偶等物拍攝短片,影片結尾還比中指,最後備註「有這麼辣」後上傳網路平台(TikTok)。當天晚間9時40分,又因恐嚇案至中和警分局中和派出所製作調查筆錄,卻在等待筆錄簽名時,將自身隨身攜帶的電子磅秤取出並拍攝影片,於影片中備註「我的毒沒有解藥」,再將相關影片上傳網路平台(TikTok)。

中和警分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後發現,認為葉男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所規定的行為,已影響民眾洽公並干擾員警服勤,更可能拍攝到洽公民眾與公務機密資訊,進而可能侵害隱私或洩密情形。通知葉男到案說明後,依法移送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確認觸法後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地院表示,葉男於派出所内等待筆錄簽名時拍攝影片,雖於影片中備註「我的毒沒有解藥」後,將相關影片上傳網路平台,但僅是以錄製影片方式表現自我,雖然於公務機關內拍片或有不當,仍難以認為是故意以顯然不當的言詞或行動針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而且也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葉男有移送機關所指的違序行為,應為不罰。

中和警分局則表示,依法務部函示,民眾於機關場所內陳情、檢舉或接受調查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機關自得於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下,就民眾之錄音、錄影行為,給以適當合理的限制。

另外,之前台南簡易庭亦有針對類似案例,指出機關基於考量内部安全及財產管理權的需求,兼顧其他洽公民眾之隱私,得視具體個案情形,對民眾錄影及錄音等行為有同意、限制或禁止的權限。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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