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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營業自由與著作權保障研討會 / 林家暘:排頻為營業自由,想要有效率的頻道安排自然要頻道變更

匯流新聞網/王 佐銘 2022.07.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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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 / 台北報導

現行有廣法提供了主管機關對於有線電視頻道上下架的審核權,有關「排頻權」議題,7日在「通訊傳播事業自由與著作權保障」學術研討會引起廣泛討論,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政府對系統頻道、上下架異動進行規管的手段,可能要考慮改變、鬆綁,甚至移除規管,回歸憲法賦予的「營業自由」機制。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林家晹表示,頻道變更規畫與頻道授權/載送,即所謂的頻道上下架實屬系統商基於營業自由而開展的商業行為,應將排頻視為受憲法保障的「營業自由」一部份。頻道變更管制也就是事前個案性的頻道變更許可是沒有必要的,只要有上下架規章、頻道必載還有規章的透明性義務賦予系統商,就足以確保意見多元,不需要進行個案式的頻道管制,更何況,在國外的法例當中從沒有看過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對系統商的頻道變更做事前管制。其實系統商才是市場遊戲規則的創始者,主管機關只是一個協力者的角色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翁曉玲表示:排頻涉及系統商、頻道商、消費者權益競合的問題,頻道變更是很複雜的,也常導致系統商與頻道商申請調處。兩年前,中天新聞被關台之後52台就空頻,52台空頻很久時間將近一年半,直到有線電視系統受不了,不得不屈服NCC的強烈指導之下,終於提出華視遞補52台,從中可以看到頻道上下架,有關排頻權問題,主關機關介入的力量其實是更大。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豪君指出,目前的數位機上盒已可以做到由消費者自主編排節目表單,排頻權已經沒這麼重要。頻道載送是商業談判中的一個環節,系統商會觀察消費者的反應,並判斷怎麼規劃頻道能達成最有效率的結果。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頻道內容的多樣性這些都規定在有線廣播電視變更頻道類型的管理辦法,而在母法條文中沒有出現,NCC把所有重要的裁量基準,都放在行政法規命令裡面,這在授權上是否足夠有疑義,所以在立法體例上應做檢討。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葉志良認為,消費者才是老大,政府管制應該只是備位,現階段由政府對頻道上下架異動進行規管的手段,可能要考慮 改變、鬆綁,甚至移除規管。他說,消費者收看影視音節目的管道已愈來愈多元,除了有線電視、MOD,還有OTT TV、YouTube等影音分享平台,線性與非線性頻道的播送形式多元,加上各種創新應用服務推陳出新,不同產業間相互滲透甚至產生產業融合趨勢,頻道不再是過去所理解的頻道。

世新大學廣電系副教授何吉森指出,頻譜規劃原則在新聞局年代訂定,NCC成立後,第一屆委員有討論,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消費者的選擇機制完全自由,那頻譜規劃就不要管,但在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後,NCC反而越管越嚴。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祚丞認為,排頻是商業行為,他並舉中天電視新聞台被迫從有線電視52台下架,轉上Youtube播放,許多忠實收視戶並不覺得中天下架,這也意味有線電視系統台只不過是播傳媒體中的一種,頻道位置相對以前,重要性已減弱,因此,對於排頻權議題,他認為,以他觀察,幾乎所有學者皆不認為移頻須要採事前高度管制,與NCC現在的作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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