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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與檢警合作 查獲食品公司販售改標逾期食品、及進口藥品

藍雀新傳媒/kaooffice 2022.07.06 14:09

記者吳文隆、何文勝/高雄報導

為打擊食安民生犯罪,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11年1月21日,配合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稽查人員兵分二路,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查獲業者涉嫌竄改標示、販售貯存逾有效日期、及無中文標示之違規食品,衛生局現場立即封存涉案食品375項,共計1009.901公斤,並完成監督銷毀,經查產品主要販售給本市、及外縣市販售商、及零售散戶,全案已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衛生局111年1月21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會同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稽查畫面。
(高雄市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說明,本案係111年1月21日在檢察官指揮下,啟動高雄民生安全平台相關機關共同查緝,分別於營業登記地騎樓、及倉儲販售地查有疑似改標示、逾有效日期、及無中文標示之違規食品、及2項輸入未經核准進口的藥品,並於營業登記地、及倉儲販售地,分別查有電腦、標籤貼紙、印表機、標籤清除劑等疑似改標工具,相關證物,已由檢警單位查扣,衛生局立即將涉嫌食品全數封存並銷毀,以防範流入市面販售。

衛生局111年1月21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會同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稽查畫面。
(高雄市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強調,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按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移送偵辦。

衛生局111年1月21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會同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稽查畫面。
(高雄市衛生局提供)

販售無中文標示食品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按藥事法渉違反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第83條第3項過失販賣禁藥規定,由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111年1月21日,配合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會同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稽查畫面。
(高雄市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規定,切勿以身試法,並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務必看清有效日期,若發現有逾期販售等情事,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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