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土地出租他人供停車使用,是否可申請按停車場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興建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並取得交通局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可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也就是說陳先生名下領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土地,不論自營或出租他人經營停車場使用,均可申請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但如果依照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則非屬核定範圍,不得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從10‰至55‰不同的累進稅率;而停車場用地則享有與基本稅率相同之特別稅率10‰,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者,請於當年9月22日前(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如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