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年限屆滿可再申請延長1年

中央社/
4 年前

移工年限屆滿可再申請延長1年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608 15:53:53)在台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產業類及家事類移工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必須返國,配合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施行,若移工聘僱許可在12月31日前屆滿年限,可申請延聘1年。

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先前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同意延長至明年6月底,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及穩定勞雇關係,勞動部對於在台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或社福移工,聘僱許可如果在12月31日前屆滿,雇主可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陳奕翰指出,符合申請資格者,經勞雇雙方同意,就可由雇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1年聘僱許可,若雇主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原聘僱許可在7月15日屆滿,且屆滿後已達法定在台工作14年上限,經向勞動部申請,可延長聘僱許可至112年7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