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繳納稅捐未申請復查確定案件,如有錯誤溢繳稅捐之情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惟應儘早提出,以免逾期申請而喪失退稅權益。
地方稅務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已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納稅義務人自行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稅捐案件,其退稅申請期限已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但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則不得請求返還。
舉例說明,A幼兒園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107年5至6月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原於107年7月5日按銀錢收據稅率彙總繳納印花稅,後來自行發現錯誤,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因溢繳稅款於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施行之前,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可適用修正後規定,其退稅申請期限可由原本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A幼兒園仍應於117年7月4日前申請退稅,如超過期限申請,將會喪失退稅權益。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應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之申請退稅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