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租屋時常會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當房東收取押金或租金時,未另外開立收據,直接在該契約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卻經查發生漏貼印花稅票的情形。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原本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可免納印花稅,但房東在房客所持的契約書上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該契約書便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但如果房東是以匯票、本票或支票等方式收取租金,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可免貼(繳)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劉三向李四承租辦公室1間,簽約時李四向劉三收取首月租金新臺幣15萬元及保證押金20萬元,退租時劉三向李四收回保證押金20萬元,皆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李四於出租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35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1,400元;當劉三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20萬元之4‰繳納印花稅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