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檢察官害冤獄服刑119天 懲戒法院判新北地院法官申誡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現任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2015年在台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期間,疑偵辦一起機車搶奪案,卻涉嫌重大違失,造成1名許姓男子蒙冤入獄119天。許男獲再審無罪平反,也獲准刑事補償59萬5000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也決議向蔡甄漪求償33萬元。案經彈劾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則判決申誡處分。可上訴。
懲戒法院表示,蔡甄漪於2015年間擔任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偵辦1名日籍人士手機被機車騎士搶奪案,在偵辦過程竟疏忽未留意警方未遵循警察機關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就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指認,採單一指認而且未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就是所提示照片中之人。
2016年1月22日訊問被害人並指認嫌犯時,仍未遵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指認前必須告知指認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的規定,僅提示警方單一指認的照片,未要求被害人先陳述目擊經過、犯罪嫌疑人特徵等,也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照片中之人。
最後,犯罪事實認定發生偏差,也讓許姓男子遭受冤獄,遭判決確定有期徒刑10月,入監服刑了119天。許男後因查獲真正犯罪嫌犯而停止執行,並經再審於2019年6月改判無罪確定。懲戒法院認為,蔡甄漪所犯情節重大,為督促嚴守辦案程序,以保障人權,有予懲戒之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許姓男子已獲准刑事補償59萬5000元,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甄漪求償33萬元,她也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全數繳納賠償款,行為後態度良好。
蔡甄漪自2009年至2017年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歷年考績、職務評定均為甲等或良好,並無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之情事,暨近年國內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認為應依法官法規定,處以申誡。
照片來源:翻攝懲戒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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