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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 檢具證明延長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

News586/桃園-彭慧婉 News586 2022.05.09 21:08

【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4月份已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末日至5月3日止(星期二) ,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今(111)年4月26日發布令釋,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法如期繳納者,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5月31日。

納稅義務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向該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除上述原因以外,民眾若受疫情影響而繳稅困難,可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於繳納期限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務局呼籲尚未繳稅的民眾儘速繳納或申請延分期,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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