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炎東博士屏東大學大武山學院憲法與人權講座

台灣好報/李勝逸/彰化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 李勝逸/彰化 報導】
國立屏東大學「憲法與人權講座」,由屏東大學大武山學院博雅教育中心主辦於4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40~17:30在屏東大學屏商校區教學二館階梯教室(紅廳)舉行,邀請黃炎東博士蒞臨演講,主題「憲政與國家發展: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下一場次訂於6月1日(星期三),主題「政黨政治與選舉」;屏東大學非常重視黃炎東博士回母校演講,本場次由屏大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擔任引言人(按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業於4月25日校長遴選為第三任校長),並代表學校頒贈感謝狀給黃炎東博士及接受其捐贈所出版的專著<憲政與國家發展>等法政、企管、新聞媒體與法律等八種十本專書,意喻恭賀母校校運昌隆,八八大發,十全十美,培育更多的優質人才,蔚為國用,捐贈專書將上架學校圖書館供全校師生閱覽。現場參加講座的研究生、各學系學生等100多名,屏大大武山學院副院長黃玉枝教授及楊增暐教授等。

黃炎東博士歷任台大教授,警大教授,崇右影藝大學副校長,講座教授,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國立東華大學校務顧問及通識教育大師典範講座,國立屏東大學大武山學院講座教授,美國德州大學奥斯汀分校政治系及日本東京大學(裁判員制度研究)客座學者,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商業聯合總會顧問。黃炎東博士出身國境之南恆春半島車城鄉海口漁村,偏鄉窮苦人家的小孩,刻苦向學,寒窗苦讀,成為享譽法學教育界,受人敬重的名校大師級教授。

黃炎東博士演講中首先表示,很感恩母校國立屏東大學(屏師)師長予他培植的鴻恩盛德,在今日講座活動中,非常感謝母校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擔任他講座引言人深感無比榮幸,以及大武山學院副院長黃玉枝教授等及同學在疫情嚴峻期間到場聆聽,這次講座黃炎東博士把憲政原理理論與實務用活潑生動案例旁徵博引表達,讓與會師生聽得津津有味,獲益良多,均期待參加下一場次講座活動。

黃炎東博士演講「憲政與國家發展」剖析實施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的國家政經發展與影響民眾生活的利害關係,並舉例闡述:採總統制的國家,首先採強勢總統之國家為美國,其後在歐洲因市民革命,陸續產生共和國,其元首也稱總統,雖亦由選舉產生,但其地位因中央政府體制採強勢內閣,轉化成虛位元首制,迨20世紀混合體制之誕生,總統的地位也分成實權制與象徵制兩種,實權制如後期德國威瑪共和及法國第五共和,象徵制如奧地利共和國憲法。在現今世界上100多個國家中,無論是君主立憲或共和國之政體,採總統制的國家約有55個。

總統制的特色是嚴守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設計,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首長,總攬一切行政大權,負實際行政責任。總統公布法令,不須閣員副署,而閣員不列席國會發言。在制衡方面,總統(行政)可以咨請國會開會提出咨文,否決在國會中提出的法案權限,但是最後亦無法阻止國會通過法案,另外總統亦可以提名聯邦法院之法官及改造法院之結構以制衡司法。在司法權部分則是運用憲法解釋權及司法審核制度來制衡國會(立法)與總統(行政)。

採內閣制的國家,組成型態大致可分為君主國及共和國兩種,採內閣制的國家大約有61個,其中君主國部分以英國為首有39個,共和國部分以美國為首有22個。內閣制的特色,國家元首並不負責實際政治責任,所有國家政策與行為都由內閣直接對國會負責。尤其在兩院制的國家,通常內閣是對有顯著之國民代表性格之眾議院負責,以間接的對全國選民負責為最大特徵。行政權與立法權是緊密的連結在一起,並保持兩者之調和為目的。

採雙首長制的國家,以法國為其代表,我國在某種角度來看,亦是採雙首長制的國家。而世界上採雙首長制的國家共約40多個國家。

黃炎東博士並舉例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憲來說明,剖析歷次的憲政改革(1991- 2005),因中華民國國情及環境條件特殊,自1946年制定憲法、1947年行憲後,不久大陸即告淪陷,中樞播遷以迄1961年代初期,無論在教育、經濟或是安全上,推行憲政先天不足、後天失調,從憲政發展的歷史觀點來看,誠然為時尚短。一、我國第一次憲法修改:1991年4月8日正式召開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共通過了第一階段的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使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順利產生,法統得以延續,第二階段的憲政改革得以接續展開,中華民國邁入憲政史上的新頁。二、第二次憲法修改: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於1991年12月選出,1992年3月20日正式召開第二屆國民大會第一次臨時會,展開第二階段的修憲工作,並於5月30日開幕,70天的會期中,通過增修條文八條。由於總統選舉之方式、立法委員任期是否改為四年、國民大會是否設議長、副議長等問題、在本次修憲過程中,尚有爭議,未達共識,因而決定暫予保留,繼續研究,於適當時期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再作周詳地討論決定。三、第三次憲法修改:本次修訂憲法增修條文之主要內容,在於總統選舉產生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對於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則予以縮減,以明政治責任之歸屬,乃就原憲法增修條文中已失去規範意義之過渡規定及未實施之條文刪除。四、第四次憲法修改:雖然我國在1996年3月首次完成總統、副總統直接選舉,但是我國憲政體制與現實運作仍有相當距離。學者李炳南教授認為第四次修憲中的三大議題為:中央政府體制、臺灣省地方制度的改革及公投入憲,而這個權力佈局所論及的重點則為總統、行政及立法的關係之變動。五、第五次憲法修改:此次修憲之特色為國民大會代表人數減少、國大代表自行延任、國大代表未來將以政黨比例的方式產生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增列「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9項列「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修憲的重大意義在於確定總統之直接選舉,政府乃於1996年3月23日辦理中華民國有史以來首次的總統直接選舉,落實主權在民的具體成果,而在該次選舉中我國人民所表現的理性抉擇與民主素養,也贏得國際人士一致之讚揚。六、第六次憲法修改:本次修憲後,立法院終於樹立其單一國會的憲政地位,但由於成於倉促之際,修憲內容實隱藏極多的問題,且未及研擬細密相關的配套措施下,逕將國代原有的絕大部分權限一體移交立法院行使,導致進一步的憲政危機,乃是吾人對此次憲改應注意的焦點。七、第七次憲法修改: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並增訂第12條條文於2005年6月7日在國民大會複決通過,2005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本次任務主軸不外乎圍繞在廢除國民大會,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單一選區兩票制,修憲案及國土變更案之通過必須交由公民複決及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改由大法官審理。在此次修憲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的爭議。總之,本次修憲為未來臺灣的憲政改革設下了一道很高的公民複決門檻。

黃炎東博士說,良好憲政體制是國家穩健發展基石,歷經七次修憲,我國早非當初內閣制傾向的憲政體制,而已朝向類似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重行政首長制邁進,從1990年大法官釋字第261號解釋的規範下,資深國民大會代表於1991年底全數退職,同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正式終止,開始了「一機關、兩階段」之修憲。在當前國家政治發展趨勢,有關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之抉擇,黃炎東博士認為以台灣主流民意為規劃方向當是比較可行之道,唯有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才是台灣走向長治久安與確保兩千三百五十萬同胞安和樂利生活的最佳保障。

圖一:國立屏東大學「憲法與人權講座」黃炎東博士(右一)演講《憲政與國家發展》,屏大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擔任引言人(左一,按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業於4月25日校長遴選為第三任校長)。
圖二:國立屏東大學「憲法與人權講座」屏大主任秘書陳永森博士在場與師生聽講。
圖三:國立屏東大學「憲法與人權講座」講座教授黃炎東博士(中間)、屏大大武山學院副院長黃玉枝教授(右一)、楊增暐教授(左一)。(記者 李勝逸/攝影) 新聞圖片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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