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原本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因為房屋出租而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之後沒有再出租,是否還能恢復自用住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土地。住宅土地在租約終止後,土地所有權人須向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11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