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宋少卿酒駕 法院判5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53歲藝人宋少卿,涉嫌於去年12月28日深夜酒駕,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與府中路口,由後方追撞當時停等紅燈的計程車。警方趕到現場酒測,宋少卿酒測值超標達0.95mg/L。新北地院今(26)天宣判,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刊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宋少卿明知服用酒類後,駕駛車輛的注意力降低,反應能力趨緩,危害本身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竟於去年12月28日零時3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的「星聚點KTV」飲用啤酒後,約兩小時後依然開車上路。也在當天凌晨2時36分左右,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與府中路口,追撞林姓司機駕駛的計程車,經警方場處理,實施酒精檢測當場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5毫克。
法官表示,審酌宋少卿於2004年4月16日,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明顯已深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的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卻在長達17年之後,無視於政府法令宣導,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尊重,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猶仍在道路上開車行駛,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明顯已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往來的安全。
但念及宋少卿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本次犯罪有肇致交通事故但未對他人的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具體實害,兼衡量他大學畢業的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表演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的生活情形以及因此次酒駕犯行,導致表演工作遭到抵制而全面暫停等一切情狀,也諭知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等。
照片來源: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新北市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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