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遭羅織入罪判11年 督察求平反告檢察官栽贓誣陷
台灣好報/王苡蘋/高雄
4 年前
【記者 王苡蘋/高雄 報導】昔日好友竟因對方自私脫罪利益成為損友;高雄市警局前孫姓督察遭劉姓男子舉發收受賄賂,一審被判決11年徒刑,二審也被駁回;由於孫員質疑檢、廉人員為了辦案績效,涉嫌違反公平程序原則及犯罪偵查法令規章,又劉男主動要求轉為污點證人,配合栽贓誣陷羅織罪名,指控孫姓前督察貪瀆。孫員不服向法務部、監察院、高雄地檢署、廉政署、最高法院、懲戒法院等提出舉發,期許明察秋毫、勿枉勿縱。該案是孫姓前督察與劉姓男子原為好朋友,雙方不僅常有聚會應酬等情事,還因交情深厚會相互饋贈、禮尚往來;由於劉姓男子本是工程承包商,偶會請求孫姓前督察會透過關係介紹工程,二人關係非常密切,後因劉某經營越南小吃部(孫員指並不知情也不會介入),又工程生意失敗向孫員借款無力償還,致使雙方情誼生變。
劉姓男子不滿孫員不斷索討債務,於106~108年多次向調查單位檢舉孫姓前督察放高利貸及接受旅遊招待、喝酒、按摩等賄賂,但經查都無事實,故都簽結存查;109年,劉姓男子涉及槍擊案遭收押,疑似為了減輕刑責,再度向高雄地檢署、廉政署等單位提出檢舉,並主動要求轉為污點證人,指控孫姓前督察貪瀆。
檢、廉偵辦過程中,孫員堅信司法正義,提出了許多事證反駁劉姓男子指控不實,但廉政署官員與檢察官不予採信,也沒有確實調查,更刪除原始筆錄相關詞語,連結成為不利證詞,而將孫姓前督察提起公訴,被地方法院一審判處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儘管孫姓前督察相信司法必能還他公道,乃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期求司法公正合理審判避免無辜冤枉。
孫姓前督察質疑高雄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廉政署林姓官員是為了辦案績效而見獵心喜,才不願採信所提證據及調查相關事證等行為,已違反公平正義程序原則及犯罪偵查法令規章,並配合劉員栽贓誣陷、羅織罪名手法,作為偵辦證據;孫員特向黃檢及林姓官員等上司及法院等單位舉發黃、林二人違法使用不正當手段辦案,懇請嚴正查明法辦、勿枉勿縱。
孫姓前督察表示,警察的職責在打擊犯罪及維護治安,讓他在任期內有光榮的使命感,卻因職務特殊,難免會結交許多各方朋友,也會得罪人,自己認人不清誤交損友,必須勇於對犯下的行政錯誤行為買單,但不能違法的紅線,是必須堅守的原則;他在法律訴訟過程中雖身處劣勢,仍堅決相信司法是正義的,一定可還給他清白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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