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特定娛樂場所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士)亦應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如果第2劑滿3個月者,應接種第3劑,業者必需提供每日健康監測記錄(實聯制登記、量測體溫紀錄及每週快篩紀錄),否則不得提供服務。持續至4月30日仍須落實每週進行1次快篩,陰性者始得提供服務,另進入場所的顧客,亦應提供接種3劑疫苗之證明。
4月15日稽查結果如下:
(一)未接種疫苗2劑滿14天者2人
(二)未持有PCR證明者5人
(三)未實聯制者1人
(四)未戴口罩者2人
(五)無健康管理紀錄者2人
(六)未施打疫苗者1人
(七)無快篩紀錄者1人
(八)顧客未接種3劑疫苗者1人共計15人
以上違反規定人員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警方於現場向業者、顧客再次宣導,顧客須提供完成疫苗3劑;從業人員須完成疫苗2劑且滿14天;前述八大顧客及工作人員,即日起至4月30日,須每週快篩1次。
特定娛樂場所人員若未落實防疫措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將依第70條第1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鳳山分局呼籲,民眾務必配合防疫規定,共同度過疫情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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