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海關處分當事人得就同類案件合併申請復查

台灣好報/王雯玲/高雄
4 年前
新聞圖片 【記者王雯玲/高雄報導】高雄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特別關稅,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另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一當事人,且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其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合併申請復查。

該關進一步說明,為利於迅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成本,並有效紓減訟源,以精進行政救濟辦案品質,如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當事人得以1份復查申請書,針對數宗處分表明不服,合併申請復查。

該關提醒當事人注意,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仍以個別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故如欲合併提起復查程序,宜審慎注意各處分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避免罹於時效,而獲致「復查不受理」之不利結果。


【更多新聞】

  • 加工處111年廉政教育宣導講習
  • 澎湖遊客中心展覽區域 各業界有意參展多利用
  • 前進臺中爭取會展商機 北市觀傳局再揪團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