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依道安規則第6條「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騎乘電動自行車,也須遵守交通規則!若購買未張貼合格「閃電標章」的電動自行車上路,或擅自改裝車體,造成違規超速,依道交處罰條例可處1800~5400元,並沒入違規車輛喔!
高市所呼籲,騎乘電動自行車也要配戴安全帽、行駛慢車道、禮讓行人、不可酒駕、不可超速及不可擅自改裝,用路安全靠你我共同攜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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