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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假調動、真逼退」 勞工討回20萬和解金

台灣好新聞/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2.03.07 16:49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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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勞工局指出,小劉(化名)自民國98年起在電子科技業任職,擔任人事工作,未料在其任職滿12年之際,被公司告知將「調動」至財務部門擔任會計,如不接受調動,則請小劉辦理工作交接後自請離職。由於小劉並無會計經驗,認為公司意圖「假調動、真逼退」,遂主張公司此舉顯然違反調動原則,即「調動後工作為勞工技術無法勝任」、「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且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將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法定最高6個月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同時也向新北勞工局求助,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勞工局隨即指派調解人居中調處,但調解會上資方表示係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才將小劉調動,並主張調動有理,且認為小劉調動後實際從事工作為編製財務「輸入報表」,並非不能勝任。眼看雙方對於本案爭議認知不同,即將破局鬧上法院,調解人建議雙方,可申請費時較短且免費的「仲裁」,並獲勞資雙方的信賴合意交付仲裁。本案經擇定3位律師組成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釐清雙方爭議,並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終促雙方達成和解,成功讓公司給付小劉20萬元和解金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當勞資雙方遇有勞資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及「仲裁」機制解決紛爭,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調解制度只要勞資一方提出申請即可受理,仲裁制度門檻較高,除非是屬於禁止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其餘行業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申請。而在仲裁程序中和解,與調解成立有同一效力,如果作成仲裁判斷,則具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效力,省時免費,程序便利,勞工朋友可多利用。

勞工局指出,去年共受理勞資爭議仲裁案件61件,受理件數不但創歷年新高,再次穩居全國第一,更佔全國總件數的65%。分析已終結的仲裁案件,有10件作成仲裁判斷,38件仲裁程序中達成和解,9件撤回及2件不符申請程序駁回,總計為勞工爭取金額達457萬元,也讓勞工朋友減少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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