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鎮長李玄在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鄉(鎮、市)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彰化縣政府停止其職務,另依同法第82條第二項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府派員代理,並於今日由彰化縣政府指派秘書邱錦模代理鎮長職務處理鎮政。
圖:北斗鎮長李玄在(左)涉犯圖利停職,彰化縣政府派秘書邱錦模(右)代理鎮長職務,於今天在北斗鎮公所辦理交接典禮。(彰化縣政府提供)
【更多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