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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用品標示要注意 一違法最高可罰100萬元

台灣好新聞/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 2022.02.16 15:22

記者莊曜聰/台南報導

販售非動物用產品的廣告標示須注意,不得有宣稱療效的字眼,以免受罰。(南市動保處提供)販售非動物用產品的廣告標示須注意,不得有宣稱療效的字眼,以免受罰。(南市動保處提供)


近年飼養寵物風氣盛行,不少業者為搭上這股熱潮,開發各類寵物相關用品及食品販售,南市動保處提醒,這些寵物相關產品因不屬動物用藥品,在販售時廣告上不得有宣稱療效之字眼,今年1月份就有業者因販賣廣告說明含有療效字眼的犬貓清耳產品遭道檢舉,動保處調查後,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新臺幣20萬元,損失慘重。

若要販售動物用藥品須領有執照許可,且僅能在實體通路販售。(南市動保處提供)

若要販售動物用藥品須領有執照許可,且僅能在實體通路販售。(南市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可以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相關字眼,違反者可依法處新臺幣20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這項例子中,業者的廣告提到「預防耳疥蟲、治療犬貓外耳道炎」等宣稱療效字眼,明顯違法,應以「維持耳道清潔、避免污垢堆積產生惡臭」等代替。

吳名彬指出,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常使用「減少眼睛分泌物、預防皮膚病、防止脫毛、改善下痢、避免結石、改善耳炎…」等涉及醫療效能的用字,雖能促進買氣,但該行為已經違法,業者在廣告宣傳時,可先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網址https://petfood.coa.gov.tw/web/index.aspx),避免觸法又傷了荷包。

動保處補充,如果是動物用藥品,更不可從網路上購買,需要到領有合法執照的實體店面選購,此外,民眾如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法規有所疑惑,歡迎致電動保處專線(06-6323039轉25)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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