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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龜當地陳小姐表示,近年來政府積極查緝獸鋏、山豬吊,但仍有零星發現,成為山區活動的不定時炸彈嚴重影響安全,希望政府和民眾能夠一起合作清除。
動保處葉坤松處長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全面禁止使用獸鋏,而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7萬5千元罰鍰。而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更明定,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獸鋏,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造成動物斷腳或死亡,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葉處長進一步表示,動物保護法明文規範禁止使用獸鋏及山豬吊捕捉動物,如民眾私自在山林野地設置獸鋏山豬吊,因多屬偏遠地區,周遭無監視器,無從查證何人設置,葉處長呼籲民眾踴躍檢舉,提供事證看到非法使用獸鋏或山豬吊情形,向本處檢舉,如經查證屬實開罰,依本市檢舉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可依實收罰鍰金額的20%做為檢舉獎金,鼓勵民眾看見不法情事勇於檢舉,請市民一起防獸鋏及山豬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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