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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灣政府讓「讀法律的人覺得悲哀」?那其他的老百姓該如何是好?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2.01.15 10:28

俊桑卓然 / IC設計經理

雖然人在海外,但對台灣的狀況及發展相當關心。在紛紛擾擾的媒體新聞中,很難看到真正為台灣好、為老百姓好的新聞。相對的,很多重要的政府決策與立法案件,淹沒在媒體激流之中。因為身在美國,對立法修法的事情不陌生,美國公民知道法律的訂定與修正直接影響其權利及義務,所以很在乎也很謹慎,法學教育從小學就開始,人人都需在意所以法治才能真正落實「以民為主」。最近看到台灣有一個重大的修法通過,但老百姓事前幾乎無感,媒體也是簡單報導呼隆的就過去。這個法案就是「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修正」。

該法案就是政府做錯事課錯稅,百姓追討有時效限制性的一條稽徵法。「溢繳」稅款會有爭議多是政府當時事實認定錯誤而錯課,政府知道做錯事,理應主動道歉並退還不當徵收稅款,豈有依「時效」而拒不返還的道理?該法條讓大律師陳長文都束手無策,後經媒體披露,立法院才進行修正成為當年所謂「陳長文條款」,將「時效」拿掉,彌補對納稅人權益的保障。無奈去年十一月的修法卻又將「時效」加入,行政院再提修正,政府機關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修法知道執政者的心態,對於錯誤執行的案件,政府的態度就是給你十五年,過了「時效」,政府做的錯事就不是事了(就像過期食品,不能在說是食品了),你沒「叫」變成是你的事!修法本意缺乏以民為主的中心思想,在政府與人民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吃虧的永遠是人民,政府變成高一等階級,片面碾壓台灣人民權益。陳長文律師在知道去年的修法後感嘆「舊法新修 法治社會倒退40年」、「讓讀法律的人覺得悲哀」。試問,若專業如陳長文律師都覺得悲哀,那一般老百姓該如何是好?

說到「時效」,讓筆者再度想起另一則新聞。2007年7月13日,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經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欠稅,並經監察院兩度調查,確定為侵害人權之重大案件。新聞中指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蘇友辰律師曾投書表示,現任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於85年間偵辦太極門宗教詐欺案件,監察院調查有八項重大違失,並函請法務部依法懲處。但法務部移由高檢署調查後,最後竟以超過10年追懲時效為由結案,令人對司法傲慢和官官相護的心態感到不平與憤怒!”,又是一項以「時效」規避懲處,掩蓋惡質行政的例子。

蘇律師所說的監察院報告指的是監察院91年調查詳列侯寬仁涉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此案因為侯寬仁的總總違法濫權被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前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是法律人,他說「侵犯人權多來自政府」,這是不假,無奈的事,當政府已經知道在侵犯人權時,政府卻沒有自我修正的機制。

司法是保障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立法跟執法者若不能本於愛護人民的心,在立法時只為方便政府「執行」人民,對人民有利的都不願多加考量;而在執法時對做錯事的官員處處設法著期規避懲處,那人民還可依賴什麼呢?偉大的政治家羅斯福總統這樣說,

“我永遠不會忘記,我住在所有美國人民擁有的房子裡,我得到了他們的信任。”

——富蘭克林·D·羅斯福

“I never forget that I live in a house owned by all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that I have been given their trust.”

— Franklin D. Roosevelt

執政者與執法者永遠都要記著,是百姓勤懇的工作,你才有這份工作;是百姓對你的信任,你才有這份使命,民意如潮水,人在做天在看,切勿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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