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 撰)
案例一:「因為對方出軌而訴請離婚,但是他不願意付贍養費,我可以怎麼求償?」
案例二:「本來說好小孩的監護權歸對方,我也不用再付扶養費,現在卻反悔來要,我一定要給嗎?」
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到了經營不下去的程度,要走向離婚這個途徑的話,在眾多的相關關鍵字中,一定會出現的就是『贍養費』與『扶養費』的討論。到底『贍養費』跟『扶養費』的差異在哪裡,同樣都是錢,但是構成要件卻大不同!
所以今天我們來聊聊,關於『贍養費』跟『扶養費』的定義以及差異,在任何有自己權益可以爭取的地方,都不應該因為不了解而喪失!
一、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
二、離婚就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三、如果約定好了,對方卻不付贍養費、扶養費怎麼辦?
一、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民眾對贍養費的印象可能是一方給予另一方的離婚補償、離婚條件…等等『同意離婚』的代價,但是這樣的印象可能只對了一半。
贍養費正式的定義、以及法規是《民法》第1057條規範的: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我們可以從法條中拆解文字部分,來得知要獲得贍養費,需要同時滿足三項條件:
(1)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過失(例如:有出軌外遇或家暴的話,就可能算是有過失)
(2)離婚的方式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
(3)離婚之後會導致生活陷於困難(白話來說只要還有工作能力可以養活自己,就不算陷於困難)
因為必須要三項條件都滿足才可以在訴訟中要求贍養費,所以其實贍養費的判定是非常嚴格的。如果我們看見新聞寫說某對夫妻離婚,其中一方拿到『鉅額贍養費』的這種說詞,普遍來說都是因為他們是『協議離婚』,而非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只要雙方都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要寫多高的金錢都可以。
至於『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
『贍養費』剛剛說過了,是『給另一半』的費用;而通常在離婚時所講的『扶養費』是指『小孩扶養費』。
如果有小孩且還未成年的話,就算之後離了婚沒有拿到監護權,還是有扶養義務,扶養費是到小孩成年為止,必須要付的費用。
如果雙方和平結束婚姻關係,所有的約定都可以協議溝通,包括贍養費要不要給付、給付多少;扶養費怎麼給付、給付多少都可以自由約定。
但只要透過法院訴請離婚,贍養費的部分就必須符合上面的三項條件才有可能爭取成功。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會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再依雙方的薪資比例等等因素來做判決。
有些民眾會說,離婚當時只想趕快把離婚登記辦理完成,沒有跟對方要小孩子的扶養費,這樣日後還可以再要求對方支付小孩的扶養費嗎?
還是可以的!
例如本文的案例二:「本來說好小孩的監護權歸對方,我也不用再付扶養費,現在卻反悔來要,我一定要給嗎?」
父母本來就有扶養孩子的義務,所以即便當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用付,可能都還是有給付義務,這點要特別注意喔。
※相關法令:《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116-2條。
二、離婚就一定要付贍養費嗎?
前段說過,贍養費不是必須給付的項目,所以是不是離婚就一定要付贍養費?
不一定。
像是本文的案例一:「因為對方出軌而訴請離婚,但是他不願意付贍養費,我可以怎麼求償?」
如果是因為對方外遇而訴請離婚,可以求償的項目還包括了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細節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不一定只是要求對方要付贍養費。
如同前段說過,『贍養費』若是要經由法院來判,判定標準非常嚴苛,需要同時達到法條規範的標準才有可能判賠,所以若是因為對方出軌,通常會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
不過若是對方願意支付贍養費的話,也不一定要經過法院程序,只要雙方約定好即可。
所以簡單複習一下,要付贍養費的情況有兩種:
1.雙方共同協議
2.經由法院判決
若是溝通上沒有問題,雙方協調後的條件都可以接受,那就直接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若是要透過訴訟來要求贍養費的給付,需要達到
(1)經由法院判決
(2)要求贍養費的這方在婚姻關係中沒有過失
(3)要能夠證明離婚之後生活會有困難
三個條件同時符合才有機會,所以嚴格說起來,要經由法院來判賠贍養費是有難度的。
三、如果約定好了,對方卻不付贍養費、扶養費怎麼辦?
若當初有把贍養費、扶養費寫進離婚協議內,事後對方卻不履行的話,可以提起『履行給付義務』的訴訟後去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當初是經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而要給付的協議,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定期給付贍養費的給付債權是有時效性的,如果【五年內】沒有提出每一期的給付訴訟,那麼時效過了的話就不能再要求了喔!
※相關法令:《民法》第126條。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雖然都是一筆費用,但是贍養費跟扶養費還是有很大的差異,希望大家可以因此而有一點了解。且因每個當事人都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若有任何需要協助的地方,都歡迎聯繫我們!
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25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經歷: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中華民國合格專利代理人
BNI三金質獎章會員
台北、新北、士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扶助律師
台北市政府&中正區&文山區公所諮詢律師
中華影音行銷協會 理事兼顧問律師
台灣全球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顧問律師
崔媽媽基金會 公益律師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顧問律師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顧問律師
亞太微整形暨醫學紋飾美容協會 聯合發起人暨理事
台海兩岸影視文創交流協會 顧問律師
中華台陽物管總體互助協會 顧問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健康服務協會 常務監事
鴻安法律事務所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dqe4564o
事務所網站:鴻安法律事務所(https://www.honganlaw.com.tw/)
(資料來源:WinNews-威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