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近日潘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土地遭占用並興建房屋,因訴訟關係,他可否以利害關係人名義申請查調該房屋稅籍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另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代繳房屋稅之代繳人,申請核發代繳房屋稅之稅籍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予受理。因此,遭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或上述所列人員,稅捐機關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應保守秘密,未便提供。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有關不動產遭占用等私權爭訟事項,受理訴訟機關就具體訴訟案件如認有調查證據之需要,可逕向各稅捐稽徵機關函洽提供課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