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讓人過馬路跟玩命一樣 頭份警加強取締重罰
三星傳媒/
4 年前
(記者鍾強/苗栗報導)頭份警接獲市民反應,為恭醫院前(中央自強路口)的交通狀況險象環生,行人要過馬路卻完全沒有轉彎車輛願意禮讓行人,常常從綠燈等到紅燈都沒辦法通過,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怎麼安心過馬路?上下班時段跟玩命一樣,請警方加強取締。
車不讓人過馬路跟玩命一樣,頭份警方防保護行的安全,加強取締重罰。(頭份分局提供)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罰鍰。」以及同法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罰鍰。」
警方表示,不管行人有無示意要讓汽車先轉彎,只要汽車距離行人不到3公尺,汽車就一定要停下來優先禮讓行人。警方也說,目測3公尺的判斷標準,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枕木紋白色實線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故可用斑馬線的枕木紋來判斷距離,當車輛與行人接近3至4條枕木紋連同間距的距離就一定要停車讓行人先走。
頭份分局分局長呂育騰表示,從(28)日起,已將為恭醫院前路口作為交通執法之重點路段,加強取締車不讓人之交通違規,並呼籲民眾:執法用意在於提醒民眾正確用路習慣,減低事故發生的機會,行人有行的權利,應彼此尊重,汽機車行經路口,應至少保持3公尺距離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行人也應遵守號誌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共同營造良善的交通環境。
車不讓人過馬路跟玩命一樣,頭份警方防保護行的安全,加強取締重罰。(頭份分局提供)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罰鍰。」以及同法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至3600元罰鍰。」
警方表示,不管行人有無示意要讓汽車先轉彎,只要汽車距離行人不到3公尺,汽車就一定要停下來優先禮讓行人。警方也說,目測3公尺的判斷標準,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枕木紋白色實線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故可用斑馬線的枕木紋來判斷距離,當車輛與行人接近3至4條枕木紋連同間距的距離就一定要停車讓行人先走。
頭份分局分局長呂育騰表示,從(28)日起,已將為恭醫院前路口作為交通執法之重點路段,加強取締車不讓人之交通違規,並呼籲民眾:執法用意在於提醒民眾正確用路習慣,減低事故發生的機會,行人有行的權利,應彼此尊重,汽機車行經路口,應至少保持3公尺距離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行人也應遵守號誌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共同營造良善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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