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長輩過世,子孫就會面臨繼承財產問題,若突然冒出親人來分產,該如何讓他拋棄繼承?資深地政士就分享一個近期案例,一名老父過世,子女們決定由其中的三女繼承,其餘則到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聲請,不料,案件進入地政事務所後,才從戶籍系統中發現老父曾有一名養女,但失聯已久,因她比老父親更早往生,就由她的兒子代位繼承。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今年3月該名老父去世,同年6月,子女們達成協議,由三女繼承,而其他繼承人也都在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聲請。不過,在戶籍系統中發現老父過往的一名養女,讓子女們擔心這位失聯再出現的孫子,能否拋棄繼承權?若無法拋棄繼承權,又該如何是好?
拋棄繼承的時序要注意,關鍵在於「知悉」繼承權時開始起算。圖/取自新竹縣政府
鄭文在指出,當死亡發生時,就是繼承權的開始,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另外,第一順位為直系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親,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而繼承發生時,可以選擇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無論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繼承權發生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該案例家屬擔心,已經距離父親往生6個月了,突然出現的孫子,能否拋棄繼承權?鄭文在補充說明,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攸關繼承人權利甚大,因此民法1174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與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及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繼承人常誤以為是死亡開始3個月,但是實務上「知悉」不等於被繼承人的死亡日,因此該案例中,只要該名失聯的孫子能舉證「知悉繼承權」在3個月內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而最終該名失聯孫子也順利完成拋棄繼承。鄭文在總結,拋棄繼承是「知悉」3個月而非被繼承權人的死亡3個月,搞清楚了,才能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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