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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承攬契約於交付或使用時 即應完納印花稅

中央社/ 2021.12.15 16:18

書立承攬契約於交付或使用時 即應完納印花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215 16:18:3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財稅局說明,常有書立承攬契約民眾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因印花稅是憑證稅,依規定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承攬金額尚無法確定時,亦須先預估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貼而受罰。

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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