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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彰檢提出新事證抗告成功 陳修將當庭收押彰化看守所

焦點時報/焦點時報 林明佑 2021.12.14 20:09

〔焦點時報/記者林明佑報導〕76行者前總召陳修將因涉殺小13歲的胡姓女友,被彰化地檢署依涉殺人罪提起公訴,12月9日移審彰化地方法院後獲交保但限制住居,彰檢認為有串證滅證之虞,提出新事證抗告,彰化地方法院今(14)日下午重新開庭,歷經2個多小時審理,法官裁定當庭收押,但並未禁見,陳修將於傍晚移送彰化看守所羈押。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陳修將在殯葬禮儀公司兩名女助理陪同到達地院,據了解,陳修將認為他們依法面對司法審理,也相信司法會還他公道。彰化地方法院約下午4點,作出當庭收押陳修將但未禁見的裁定。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黃齡玉表示,12月9日受命法官認為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案發後之證人均傳訊到庭,現場部分亦經員警採證完畢,被告應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認為無羈押必要,命以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檢方不服提出準抗告,院方今天重開羈押庭。

黃齡玉表示,檢方聲請撤銷原處分時,提出包含員警職務報告及被告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及微信遭登出帳號等情形,合議庭認為因為有新證據出現,是否要羈押應該有重新審酌的必要,故裁定將原處分撤銷,發回本院原受命法官。

黃齡玉表示,經法官重啟訊問程序訊問被告陳修將後,認其涉犯傷害致死的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前案件有多次未到庭之紀錄,且其自稱與配偶關係不睦,戶籍地為配偶娘家,加上被告遭警查扣的手機通訊軟體遭他人以遠端操控登出等理由,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最輕有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理由,故裁定羈押,但是並沒有禁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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