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今年11月初時,一名房客在社群平台反映,他從今年十月份開始跟房東承租分租套房,房東表示以台電計價收取電費,但當他收到十月份的電費分攤表時,卻發現房東一度電收取一度電6.3元,導致他雖然九月份與十月份兩個月共只使用343度,電費卻高達2100元。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電費收取合法性的糾紛在租屋市場中每年反覆上演,特別以承租分租套雅房為最大宗。由於分租套雅房的電表,通常是房東每個房間自行裝設分電表,再匯流至台電計價的總電表,房客會覺得自己只有使用2、300度,但就台電所計算的使用度數,是總電表上的所有房間匯流加總的總度數;而房東也多以房間數多導致總用電度數拉高為由,直接將每度電費設定在台電電價表的最高級距。
但房東這樣的計價真的合理嗎?台電的電價區分為「夏季」與「非夏季」費率,每年六月至九月為台電「夏季」電費費率計價時間,十月到隔年五月為「非夏季」電費費率計價時間;計算方式則採取「分段累加計費」,將總度數拆算為不同的級距區間,採用不一樣的計價金額,最後才將各區間金額加總。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根據該房客提供的「電費使用度數統計表」,可看到房東將該地址分隔成四間房間出租,在九月與十月份,四間房間使用加總的總度數為1362度;依台電的收費規定,九月份須以「夏季」電費費率計價,十月份須以「非夏季」電費費率計價,以此案例進行試算,將九月份及十月份電費加總,即為台電帳單上的總金額2127+1871=3998元。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但此案例房東,卻將九月份與十月份的電費以統一一度以6.3元計價收取,共收取1362度x6.3元=8581元的電費,已遠遠超過台電收取的電費金額,光是這一期,至少超收電費四千多元。
崔媽媽基金會經由詳細及正確計算後,認為房東的收費已有兩項違法,2020年9月1日起,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必須區分為夏月(6月~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每度費額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電費收取是代收費用,房東不可以此營利,即使是2020年9月1日以前簽訂的租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雖然不須特別區分夏月和非夏月,但總費用仍不得超過台電的帳單。崔媽媽基金會提醒,房客若發現房東有超收行為,可以撥打1950,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或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單位、地政單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