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自110年9月起為落實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對拒絕或推諉受理報案等訂定相當嚴厲處分規定,惟仍有少數案件,民眾至分駐(派出)所臨櫃報案,因處理員警認知上差距或未具同理心而藉故一再延宕,未能順利完成報案,致造成民怨情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為即時處理民眾報案所衍生之問題,避免民眾來回奔波往返分駐(派出)所或向上投訴而影響警察形象,遂建立民眾反映機制,於民眾未完成報案程序時,即可掃描值班臺前QR-Code,發送簡訊向警局勤務指揮中心110受理報案臺反映,報案臺立即通報該所所長或副所長聯繫報案人,協助報案人完成報案程序。
警察局推動員警「受理民眾報案流程精進管制措施」,是為讓民眾報案時遇到如下情形可掃描值班臺前QR-Code:
1、員警未依規定完成報案程序。
2、報案未取得受(處)理報案證明單。
3、員警要求另約時間再報案。
分駐(派出)所幹部能及時介入處理,讓案件迅速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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