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著華
備受全美注目的威斯康辛州基諾沙市十八歲青少年瑞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槍殺案,在經過十二位陪審團員冗長審議後,對於檢察官指控瑞滕豪斯的五項罪名做出不成立的裁定,瑞滕豪斯當庭被無罪釋放,立即引發社會兩極化反應,其判決已撕裂了美國社會,必將產生負面影響,這也是繼OJ辛普森案後最具爭議的社會大案。
瑞滕豪斯案之所以深受關注,是因為此案發生在去年明尼蘇達州白人警察以膝霸凌黑人佛洛伊德致死後,美國興起“黑人的命也是命” (Black Lives Matter)運動風潮之際,由於佛洛伊德下葬不久又在基諾沙市發生了白人警察連開七槍打傷另一位黑人布萊克,所以該市出現抗議以及歹徒趁機打、砸、搶的混亂局面,在動亂多天後的八月廿五日深夜,瑞滕豪斯自告奮勇,手持AR-15 式步槍到現場巡邏維持治安,由於與人爭執,他憤怒開槍造成二死一傷。根據他在庭上辯護,他是因為別人挑釁,他出於自衛才開槍,但檢察官認為他是蓄意殺人,罪無可逭,應處以極刑。
審理此案的法官似乎對檢察官相當嚴苛,檢方律師曾試圖用一段在槍案發生前錄到的視頻,瑞滕豪斯對著鏡頭說道:“如果我有槍,他們就不敢搶”,證明他有預謀殺人的念頭,但法官訓斥檢方不得以與此案無關的證物呈堂。當檢方在質疑瑞滕豪斯為何當初在向警方提訊時不供述原委時,法官立即以憲法第五修正案保護個人緘默權為由,阻止檢方論述,而法官也強令檢方不得把此案的死傷人以“受害人”稱之,凡此種種顯然有利於被告方,無形中也讓陪審團員同情被告人。特別令人關注的是,瑞滕豪斯竟在審判時從被告人身份轉為證人,那具有相當大的風險,但他卻有條不紊,娓娓道來,尤其是那一幕幕雙手顫抖,哽咽哭泣的畫面,必然感動了陪審團員。
審判後雖有人批評陪審團員判決是美國司法體系的錯誤,但那是見仁見智的看法,其實我們應感到失望的不是法院,而是法律,因為威州法律是允許個人在公眾場所展示步槍的,縱使去年才17歲的瑞滕豪斯亦可公開擁槍自重,隨著自衛權的擴大,將來會有更多青少年把他當作英雄,隨時攜帶殺人武器走上街頭成為執法人員,使社會治安帶來更大的風險,到時法律與秩序如何維繫和穩定呢?
當然這次案件再讓槍枝問題浮上檯面,這些年來,由於參眾兩院共和黨國會議員得到美國步槍協會(NRA)軍火利益團體資助,不願配合民主黨立法嚴控槍枝,他們所持理由就是槍枝獲得憲法第二增修條文(Second Amendment)的保障。其實這是他們故意對憲法的曲解與誤導,因為1792年第二增修條文是在特定時空與環境下通過的,當時是賦予那些掌控黑奴自由健康的白人男子所組織的民兵部隊才擁有的槍枝權利,所以是屬於集體擁槍權利,而非個人的權利,沒有想到經年累月後,憲法第二增修條文不幸變成槍枝氾濫與暴力猖獗的罪魁禍首。
這一次槍殺案非常幸運的是,開槍人與死傷人都是白人,所以並沒有直接涉及種族問題,試想如果其中一方是黑人的話,必然發生暴動無疑,由瑞滕豪斯被判無罪後所引發的社會對立不會立即消失,支持陪審團判決的人不應把現在當成勝利與驕傲的時刻,而整個美國社會都值得我們去沉思與檢討。(圖片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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